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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返利】民间借贷发展及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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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1 16: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受邀请介绍下目前国内民间借贷现状,可惜因琐事缠身,一直未能成文,甚感歉意,最近总算抽出时间做了数据整理。前排预警,本文用词较为严肃,不喜可喷,哈哈哈,建议直接跳转到第四部分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行为和现象,在古今中外是个非常普遍存在的金融行业现象。民间借贷,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界定为除了国家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典当行等。

需要明确的是,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其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在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因其参考利率过高,纠纷颇多而备受争议。新中国成立后对其禁止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融资需求金额在不断攀升,我国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尤其是近十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整个民间信贷行业得以迅猛发展,这使它成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有力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刺激了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的时空演变

2.1我国民间借贷的时间演变


      2.1.1 新中国建国以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

民间借贷,存在于我国已有数千年历史,起源于西周时期宗族内部的无参考利息的借贷,据《周礼》记载,官员审判这种借贷纠纷时需要讲求凭据;经过春秋时期的发展,到了战国中期商品交换、商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借贷形式也由最初的实物借贷演变成了货币借贷,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当时的吴楚七国产生了专门从事放债取息的子钱家,类似于高利贷经营。到两汉三国时期,高利贷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汉代官文专门对参考利率方面进行了限制,同时,国家对放债所得的参考利息征收贳贷税。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典当行,也就是抵押贷款。唐代统治者对借贷参考利率进行了限制,允许参考利率上下浮动,但不允许采取利滚利的方式进行借贷,也就是对利滚利的高利贷形式作出了禁止;历经唐宋元明清等历代,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形式都得到了长足发展,钱铺、银楼、票号、钱庄等多种金融机构相继出现,清朝时,已经出现了请会“集资”,到了民国时期,钱庄、典当行,各类合会,如保险性合会、融资性合会、储蓄性合会、慈善性合会等大行其道,规模颇为壮观。

在小农经济的大背景下,大多数家庭过的是自给自足的生活,借贷多数用于“救济”或“救急”。其特点主要有:

a、借贷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

b、统治者因“救济”能力有限,较支持民间的低息甚至是无息借贷,对高息典当、借贷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制,对于借贷的范围与用途干涉不多;

c、规模不大,成零星分布,多数集中在人口众多、产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如京城;

d、违法犯罪的案例不多,不会危及社会稳定和统治者的权利。


       2.1.2  新中国成立—21世纪初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

从解放后到2000年,民间借贷从最早期的取缔禁止到逐步兴起与松绑,其规模呈平缓的扩大,从零到万亿元,这个过程是漫长与曲折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取缔了封建的典当、合会,并对私人银行、钱庄严加监管,直至消除。同时,允许农民间的自由借贷,并积极开展信用合作运动,把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组成了信用合作社,直至成立了农村银行,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体系。随着1979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正式贯彻实施,正规的国家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商品经济的发展速度与要求,加之人们手头有闲余资金,民间借贷又逐步兴起直至蓬勃发展。以浙江省为例,1980年代中期,虽然与国家金融法规不相容,但在温州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出现了“钱庄”,经过一段时间后形成了调查报告,温州人民银行对此是基本同意但须慎重的态度,之后“钱庄”大量出现,其注册资金多数为几千元,发生的借贷次数多,但金额并不大,且大多数用于婚娶和消费,年贷款总额多在千万元左右,尤其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的参与程度是普遍较高。


       2.1.3 2003年后我国民间借贷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

从2003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民间借贷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其增长速度非常快,亟需政府介入,规范其发展。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同时也为了探索小额信贷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问题,我国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内蒙古、贵州、四川、陕西等5省份进行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与成果,民间借贷总规模到2005年突破了1万亿元。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政府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采取的是积极的态度,但是有一点是要强调的,这些小额信贷公司必须“只贷不存”,并对借贷参考利率做出了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参考利率的4倍。政府对民间借贷中的私人借贷、合作基金会等采取的是宽容的态度,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对民间合会、民间钱庄、民间集资依然是禁止、取缔的态度。政府态度的转变直接刺激了民间金融的繁荣,尤其是近年来,典当行、中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纷纷出现,关于民间借贷规模的测算,一组较为全面的数据是由中金公司调研后提供

民间借贷发展及其现状


我国的民间借贷规模由2004年的0.9万亿,发展到了2011年的3.8 万亿,2004—2011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1.1%、70%、11.8%、10.5%、0、52.3%、18.8%,平均增速达24.9%,如果据此估算,2015年民间借贷规模或已达到9.25万亿。



2.2我国民间借贷的空间演变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发展差别不是很大,民间借贷的分布差距不十分明显,总的来说它随着人类活动的变迁而变迁,从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再逐步到沿海区域。但随着历史的进一步演变,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空间上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以前的相对平均变成了如今的差距甚远。由于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扩大,民间借贷在各地区的发展规模也产生了巨大的差异,总的来说是呈沿海地区到中部地区再到西部地区递减的趋势。在1980年代初期,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区别不大,民间借贷的地域区别并不大,那时各地区民间借贷数额在前10位的省份东部、中部和西部都有分布,且差距不大:分别是东部的广东、辽宁、山东、上海、江苏、黑龙江,中部的湖北、河南、河北,还有西部的四川。然而经过改革开放后的长足发展,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各省各地之间的民间借贷差距逐渐拉大。

民间借贷发展及其现状

以民间借贷中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分布与规模为例,从2016年7月央行网上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来看,全国8810家小贷公司,江苏、内蒙古、辽宁、河北等地区都有四五百家,中部的湖南、贵州等地只有一、两百家,西部的青海、西藏只有寥寥的几十家。其贷款余额规模也是从江苏省的1014.7亿元,安徽省的444.1亿元,到湖南省105.3亿元,再到西藏自治区的7.1亿元,呈现了明显的地域差别。这只是民间借贷中可以统计的一部分,隐藏在地下的部分更是跟当地的经济发达程度紧密相连。其中较典型的地区有浙江省的温州、内蒙古自治区的鄂尔多斯、陕西省的榆林和神木等,这几个地区都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要不就商品经济发达,要不就是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人们手头普遍富足,参与民间借贷的人数与规模异常巨大,前几年民间借贷都出现了失控与崩盘,最终给当地经济和人们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甚至伤害。


为了方便各位看官理解,这里简单列举了一些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政策


民间借贷发展及其现状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的形成原因及其形式

对于我国民间借贷形成并存在的原因,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典型的人情社会为民间借贷的生存提供了成长的土壤,而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抑制政策也使得相对资金短缺现象始终存在,民间借款需求急需满足。根据全国工商联早前的一份调查称,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其中,民企在过去3年中,有近62.3%是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

对需求方来说,民间借贷是金融压抑与歧视存在的无奈选择,对供给方来说,一是因为有需求,二是因为有能力供给。除此之外,民众热衷于民间借贷还有投机思想的驱动。随着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老百姓手头普遍都有资金富余。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而我国老百姓可选择的投资渠道相对有限,股市“熊长牛短”的特性导致股市的风险太大,国家债券又不是那么容易购买到,最稳妥的银行存款参考利率太低,经常出现跑不过CPI的情况,从而使得广大储户的存款出现负参考利率。对有闲钱的老百姓而言,民间借贷相对于别的投资渠道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单、方便快捷,现在也成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选择。假如银根收紧,越是资金相对宽裕的大企业越容易从正规金融获得贷款资金,越是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却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支持,只好走民间借贷这一条路,有的甚至是高利贷,并且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发展及其现状

目前来说,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参考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


第四部分:民间借贷过程中与P2P有关的问题

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传统的民间借贷问题主要还是围绕借款参考利率,这点就不在本文多加赘述了。我国现行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参考利率的基准参考利率是1.5%,所有的商业银行普遍上浮到了1.75%—1.8%之间,即便如此与高息的民间借贷相比仍有很大的利差空间,很多地区的民间借贷普遍开出了2分甚至更高的参考利息,资本天然的逐利性不断诱惑着人们逐利的神经,而现实中的中小企业难做、实体经济难为,使很多企业家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注意力放到热钱集中的行业,比如炒房、炒矿、炒影视,甚至是钱炒钱,这必然会导致产业加速空心化。但凡市场都有其规律性,泡沫吹得越大,总有破灭的时候,当泡沫破灭时,首先遭殃的就是没有实体经济作为支撑的企业,接着就是与其有担保关系的另一家企业,最后就是企业员工,甚至是员工家庭,所以一旦民间资本借贷出现问题便会像多米诺骨牌一般引发一连串的问题。

民间借贷发展及其现状

如图,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上游下游都会随之出现不良运转,那么中小企业的倒闭潮或会如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特别是当担保公司出现跑路现象时候,多米诺骨牌效应开始显现,中小企业、银行、家庭都会受到连带影响,尤其目前我国不少中小企业同时具备两种身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把资金借给熟人,熟人又转借给其他熟人,利益链上的每个人都脱不了干系,链条上的一环出现问题,必然会影响整个链条,进而威胁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而在网络借贷的场景中,网络借贷平台取代了原先担保公司的位置,担保公司也重新回归到纯粹为项目担保的定位,而因为互联网的聚沙成塔效应,原先的区域性、局部性事件甚至有可能转变成全国性大范围事件,比如2012温州企业倒闭潮是局部影响,而到了2015年的某租宝已经影响全国。甚至可以说,网络借贷因其传播广泛,迫使监管部门不得不尽快采取监管措施。那么网络借贷行业会否在监管浪潮中一蹶不振呢?

个人人认为是不会的。民间借贷本身具有合法地位,那么作为民间借贷组成之一的网络借贷自然也具有合法地位,现行的监管措施,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让金融服务规范化、信息透明化。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业因为其非标准化,数据难以统计,一直困扰着监管部门,而网络借贷行业因为其数据可查性较强,相关数据都会记录在服务器上,相对而言更加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甚至有一种可能,监管部门没准会借助对网络借贷行业的有效监管,打破一直以来民间借贷监管难题的僵局。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熙熙攘攘,利来利往。我们追求高收益,但是我们也心怀敬畏,谨慎前行。好像说的有点多了,我凑合着写,看官们姑且凑合着看,开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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